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F<Q!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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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金人庆 G_ ~qk/7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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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VOg'_#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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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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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D})12qB;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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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N.t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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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1_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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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