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参加 ^lYa9k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上海考区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AjDB:Mt$ 一、报名条件
.<|.nK` 6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r7=r~3)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Pw(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iQnIk|8 二、豁免条件
h,WF'X+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r:*0)UZlD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rS/}!|uAu (一)报名时间:2009年4月26日--5月4日,下午1:00-4:00(节假日照常);
&@anv.D (二)报名地点: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定西路服务部(近延安西路、武夷路,交通:71、96、127、地铁3号线)。咨询电话:62403802、62403902
69>N xr~k (三)报名要求:报名时须出示和提交:
"Ooc;xD3<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e$+/;MRq 2、有效的学历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dDoKmuY>5 3、近期(上年或本年)一寸免冠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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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写《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上海考区考生报名信息表》(附表1)。
Rh.CnCbM 5、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QY]G+3W 6、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jaq`A'o5 (四)考试报名费
IU*w'a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费10元人民币,每科考务费55元人民币。
#0wH.\79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Q+]9Glz9 (一)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x!@P|c1nKC (二)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j(S
BpM 五、考试方式
KqH_?r`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6s$jt-bH 六、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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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 _7 %Z#s9QC 考试地点:在应考人员领取的准考证上通知。
}co*%F{1 七、准考证领取时间
%]15=7#'y 9月1日至7日(节假日照常)下午1:00—4:00,凭身份证明在定西路1118号领取财政部考办制发的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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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 八、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3MCb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规定,统一订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版的考试教材。考生在报名时自愿订购,并可当场领取。
JM?X]l (二)如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G GATni 会计科目:
examkj@cicpa.org;
3?rYt:Uf! 审计科目:
examsj@cicpa.org;
6YCFSvA#/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
examcw@cicpa.org;
%tRQK$]c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
examgzlf@cicpa.org;
YLEa;MR 经济法科目:
examjjf@cicpa.org;
(,5
,} 税法科目:
examsf@cicpa.org。
}#h >*+Q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uK5&HdoM 九、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t@(`24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上海考办通知应考人员。考试成绩约在12月中旬通知考生。
_,m|gr,S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s/"?P/R (三)成绩发布后,如应考人员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海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l5R0^!t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F:~HrxT} 十、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bjaa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或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_poe{@h!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GpH5N'EI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x(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