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j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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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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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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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h=4{.Ee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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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bT@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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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U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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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 Y9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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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a*I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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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a5)[?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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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dF.T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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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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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q-8 G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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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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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iG(v.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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