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tj~r>S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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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jH9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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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XXum2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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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xOKJ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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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e}yF2|0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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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81x/b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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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_Sfu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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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K} P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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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yKl^-%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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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8|)!E`TK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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