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3)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投资企业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损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如果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Fg6b6
32、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V%O4/
33、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根据本书第十三章收入相关内容的规定,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g^ $11
34、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所得全额缴税,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只能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2)如果取得分配支付额,分配支付额中所包括的股息性所得补地区间税率差,其余的用资本公积的分配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未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3)股息性所得的不同处理:如果股权转让支付额中包括股息性所得,只有持股95%以上的,转让所得中的股息性所得补地区间税率差,其余部分超过投资成本的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一般股权转让中转让支付额包括的股息性所得,视同股权转让所得征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义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整体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被合并企业和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的权益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来承担。但补亏期限不会从合并之日起重新计算。一个企业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另外一个企业,可视为被分立企业将资产卖给分立企业,有转让所得,被分立企业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通过分立转移到分立企业去弥补,但补亏期限不可以延长。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企业继续弥补。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西部鼓励类产业分回利润是不用补税的。 [RP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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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007年3月1日,甲公司以一台设备与乙公司交换一批库存商品,设备的原价为30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2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收到对方支付的补价16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