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人制度 $7" Y/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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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Fs"i f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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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MX? *j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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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的资格 $Q"D>Q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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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9TX2h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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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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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管理人有利害关系是指: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2、“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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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是( )。 ^hXm=r4o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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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tk]D)+{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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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