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重整程序 yZr 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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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g[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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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的申请 ,2Q o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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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Z>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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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t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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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f"7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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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3$.deY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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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f=C ,e/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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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yd^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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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FuI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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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S5~V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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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整期间 }b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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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qmO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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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Y<1QY?1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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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f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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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RRmIx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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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ID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