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ph@2[r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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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j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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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r8[Yw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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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u|\K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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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GO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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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l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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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c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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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t}K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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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sA::jR0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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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Oa-~}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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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T}F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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