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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三节复习资料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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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三、管理人制度: 2、管理人的职责 M4L~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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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o{ 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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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q_%w l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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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报酬的分段确定 @5dB b+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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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xp~@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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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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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vOaD|k=  
7oqn;6<[>,  
  ③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_Oa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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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qU /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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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超过5000万元至l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Rzn0-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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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o#KPrW`XJ/  
cE_Xo.:Y,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qNu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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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以上(1)中所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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