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人制度: 2、管理人的职责 I^:F)a:
;W~4L+e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g$rrpTzv
7 Kjj?~RA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AAo0M/U'
)#PtV~64
3、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报酬的分段确定 ,5w]\z
Km"&mT $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OfJd/D
?Q?598MC
①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PkO!'X
$P;UoqG<&
②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 t|3gF$X
K"^cq~
③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sZwZWD'
bBG/gQ
④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Bj=@&;
j/'
g$
⑤超过5000万元至l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wHWma)}-z
67?n-NP
⑥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Oq}ip
D:)~%wu Lt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vcM~i^24)
-%i#j>
(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以上(1)中所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