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人制度: 2、管理人的职责 .C--gQpIv
rY
bpih=x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I+9F
YxP&7oq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U-|NY
oZAB _A)[-
3、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报酬的分段确定 q#s,-u u
kO}AxeQ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5=Di<! a;
={z*akn,
①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Z-l=\ekJ
CO`_^7o9(
②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v61[.oS
DK$s&zf
③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q*i_r:,
:$n=$C-wp
④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9<>wIl*T`
` eXaT8
⑤超过5000万元至l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bK=FIK2
O)jWZOVp >
⑥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AT%u%cE-
dUQDOo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QwHc5Bf
I= &stsH
(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以上(1)中所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