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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中国审计史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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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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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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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史简介之1--西周时期出现审计制度的雏形 o[8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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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在我国历史上称为西周时期,也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西周的政权组织架构,除中央行政机构外,在天子之下设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和冢宰,三公辅助周王掌理国政,冢宰负责主管王室事务和全国的监察工作。冢宰之下又设小宰和司会,小宰主管王朝的财物保管,司会负责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会计核算。小宰的属官宰夫,则为执行具体的监察和审计业务的官吏。据《周札》记载,宰夫之职,负责“掌治法以考百官府、郡、部、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又曰“宰夫考其出入,而定刑赏。”这就是说,宰夫掌管对百官府、诸郡都县鄙的治理情况,考察群吏的功过得失,检查百官在财计方面有无欺诈等劣迹,并根据官吏的政绩优劣,上报冢宰而分别予以赏罚。 I p<STz]-  
  从西周的政权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来看,西周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达到管理和控制财政经济的目的,在审计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即把负责审计工作的宰夫置于负责财计部门的司会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甚早地建立了一套独立于会计部门的审计制度。同时,又置司书、职内两职官于司会之下兼理审计,反映了我国审计体系的萌芽。 < FN[{YsA  
  西周时期审计制度的确立,开了我国古代审计监督之先河,在我国审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大和深远的影响。但是,西周负责审计工作的宰夫在整个国家政权组织机构中的地位比较低,不仅附属于负责监察工作的冢宰,而且仅是负责财物保管的小宰的属官。同时,从工作性质分析,宰夫的审计工作虽然独立于会计核算工作以外,但审计工作在西周时期并没有成为国家的一项独立的财政经济监督活动,它是与监察、行政监督等工作交织在一起的。由此可见,西周的宰夫审计制度,只是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雏形。 U?@UIhtM|  
  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周廷官制仍承袭旧制,然而却形同虚设,各诸侯国的职官制度各有变异。从当时一些政治家的治国主张来看,法制得到了各诸侯国的重视,因而政治监督和经济监督作为法制的保证措施得到了加强。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实行了上计制度(地方官吏于年终向中央报告工作,中央了解、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一种考课制度),从而相应地出现了负责审核上计报告的官吏,以保证上计报告的真实性。这一时期的审计监督工作是与上计工作紧密相联的,完全服从于君王“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政治目的。  LqU]&A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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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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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3-07
中国审计史简介之2--秦、汉审计制度   |\elM[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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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为了强化封建集权,秦朝建立起了一个从朝廷到地方比较完整和明确的包括审计监督职能在内的政治经济监察制度,即御史组织系统。中央机构的主要官吏是三公(丞相、大尉、御史大夫)和九卿。其中的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监察长官,执掌监察,协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并兼理审计。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侍御史和监御史,协助御史大夫专职监督全国的民政、财政和财物审计事项。显而易见,秦朝审计的地位要比西周时期为高。当时的地方全面实行郡县制度,各郡设有监督御史,负责一郡的政治经济监察工作。各县设有县丞,负责一县的政治经济监察工作。同时,各县还遍设御官, 直属于朝廷,行使就地稽察之权。这样,秦代的御史组织系统就构成了自上而下的财计监察体系,强化了国家对整个财政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N?R1;|Z]  
  尽管秦朝的审计制度是监察制度的一部分,尚带有政治监察的性质,然而秦朝将审计机构置于行政系统之外这一做法,却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此后的各代审计机构与制度,基本上是在沿袭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秦代实行御史监察审计制度时期,在我国审计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 HO$s&}t  
  西汉之初,中央机构完全继承了秦朝职官制度,御史大夫仍掌管全国的政治经济监察大权,但其职权的性质已向政治管理方面转化。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丞、御史中丞等职官,从事政治经济监察助理工作。当时的诸侯王国和郡都直属中央,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中央派遣监御史,行使监察、审计等职权。后来,西汉又废止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改由丞相府派遣丞相史负责监察地方的财政经济活动。在西汉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地方的审计监察,都是由州刺史负责的,刺史的工作受中央御史中丞的监督。汉成帝以后,改刺史为州牧,成为地方的一级官吏,逐步脱离了御史中丞的监督。 Y[*z6gP(  
  东汉时期,废除了御史大夫这一职官,改由御史中丞统领监察工作。御史中丞之下,设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等职官,掌察举官吏违法等事, 行使政治经济监察职权,审计的地位仍然较高,独立性也有所加强。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 复改西汉时的州牧为刺史,掌理对州郡的监察审计工作。可见,汉代的御史组织机构在某些方面比秦朝又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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