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在法律上的效力不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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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布发放现金股利后,如果企业财务发生困难,陷入了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窘境,包括不能如期支付已宣告的股利在内,则股东有权先行与其他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分配公司的资产,因为这时股东因其拥有向公司索取股利的权利,而同时又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分享公司的资产。但若董事会分派股利的宣告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或与债权人签订的协定,则董事会的宣告就无法律效力,公司也就不存在向股东分派股利的义务,破产清算时,股东无权与债权人一起分享公司的资产。股票股利只增加股东的股本,因此其法律受偿顺序要后干现金股利。 ;DVg[#
六、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fny6`_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亭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所以,两种分配方案不但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就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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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对现金股利进行账务处理,而对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只在当期会计报表中披露。因为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总额,也不改变负债权益比例,只是改变了权益结构。如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作负债处理,势必对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些误解。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