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经营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则用税后利润弥补。另外,《企业财务通则》还规定,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也可用于弥补亏损。 !DKl:8mx4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以盈余公积补亏应作会计分录借:盈余公积;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或盈余公积转入)外,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不论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时,不需单独作会计分录,企业在补亏年度将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自然抵补了以前年度亏损。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区别仅在于前者结转的是税前利润总额,后者结转的是税后净利润。 0b2;
我国现行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FcwsD\=$
(一)未能贯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则 " j:15m5
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和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思路,应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所得税费用应作为会计上的一项费用处理,它通常是按照会计税前利润与所得税率计算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有会计税前利润就应当计算所得费用。在补亏年度,企业若实现了利润,按理就应当计算确定所得费用。并在当年损益表上揭示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这样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当然,在国家规定的税前利润补亏的五年期内,企业不需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而按照现行亏损弥补会计处理方法,在五年的税前利润补亏期内,不核算所得税费用,当前损益表中只反映税前利润总额,而不反映净利润,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改革的整体思路,也违背了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从而不能正确揭示企业的经营成果。 \d w ["k
(二)我国现行关于补亏的有关规定未能把握亏损弥补的本质,缺乏可操作性。 If|i `,Iy
1.现行规定中的“年度亏损”指账面亏损还是纳税亏损。 D.h <!?E%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弥补亏损应当是弥补账面亏损。但从税法的角度理解,年度亏损要用以后五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也就是说,企业的年度亏损要抵减以后五年内的纳税所得,所以这里的“年度亏损”自然应指纳税亏损,作为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财务通则》未明确年度亏损究竟指账面亏损还是纳税亏损,这就很容易造成会计实务中的混乱。 l_(4CimOZ
2.亏损年度以前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可否用于补亏。 k7z{q/]M
从理论上说,亏损发生前结存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而且这部分所有者权益既未分给投资者也未指定其他用途,将其用于弥补亏损应是顺理成章的。而从现行规定来看,企业年度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利润(税前或税后利润)弥补。似乎只有这样规定,才能在抵减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有利,若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补亏则这部分已弥补亏损不能抵减所得税。现行制度的这种规定是未能贯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原则的结果,是将会计上的亏损弥补与税收上的纳税抵减混同,未能把握住亏损弥补的本质。 ^.Q/iXgh
3.“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能否反映年度发生的待弥补亏损。 |^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