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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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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co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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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某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可以聘请非合伙人甲担任管理人员,甲因越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企业不承担责任,并由甲承担为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该协议内容合法。(   ) \}|o1X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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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CCZ0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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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3-23
这道题.....
离线民倩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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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4-16
离线rainbow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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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4-16
判断? 是对的吧
离线dolphin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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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4-17
dui
离线dolphin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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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4-17
错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只能有两种形式:1、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5\5/  
也就是说不能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离线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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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9-06
对的
离线lc73882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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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10-03
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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