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身边人”、“老鼠仓”、“地下钱庄”等成为涉及金融犯罪部分的主要看点,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k~:(.)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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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将被严打 F=5vA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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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中,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建立“来得快,跑得也快”的“老鼠仓”,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nbEV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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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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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oj_E0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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