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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会计所在自贸区设分所征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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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4-02-26

财政部发布了《征求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财政部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两年(按自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制至提出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书面申请日止计算),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或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条件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应当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设立分所的条件。

总所设立登记在上海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自贸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特别是代理服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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