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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会被税务机关处罚,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不应被罚。 |!"2fI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D3)zk@N
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q|8{@EMT
三、预缴税款时少缴税款。 Sh?4ri@:
1.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