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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H40p86@M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V6X 0^g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I-(zaqp@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v$wIm, j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o|<!"AD7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MKi0jwJM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SHhAEF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Y \"}D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9OC,Y8?D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Om2d.7S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X5$ Iyis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_FsvHQ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XRd9a5(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xfe+n$~ c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B1W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