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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进行收汇,如不能收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除公告附件3中所列9种特殊情形外,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以及征税政策。 BBg&ZIYEh
退税申报出口货物收汇与不收汇的区分 {mlJ E>~%
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内收汇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凭收汇凭证(非重点监管企业不用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但委托出口的企业以及视同出口以下货物不需要收汇,主要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但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7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货物,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内容。 x_&m$Fh
收汇过期适用退、免、征税的3类情形 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