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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产受理的效力 CN0&uy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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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如下义务: HgY"nro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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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S:#I5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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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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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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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ipfi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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