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X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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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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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qxl^Hi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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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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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D~#%^a+Aq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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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0[e!/*_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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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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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3bYjW=_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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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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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g5lb3`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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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G]4Ca5;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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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q=Vh"]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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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f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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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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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8|)^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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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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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_OyQ:>M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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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Xb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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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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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收入 f:O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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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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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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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D) KU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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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B?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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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b&mA1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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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b%%r`j,'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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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u,04O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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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i$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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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 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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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JY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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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8c+V$r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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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l{tm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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