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K8UgP?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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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Ekp <2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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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Ux Yb[N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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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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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E),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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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IB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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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B>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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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3UBg"1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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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BQol>V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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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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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kSe=Hs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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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x*A_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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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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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B!=JR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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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FBYA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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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mE"?{~X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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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bIg6_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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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AiT&:'<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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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Kz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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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收入 U`D.cEM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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