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Y#(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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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i-o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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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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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wy-!1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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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n--`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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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fV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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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6)bfd^J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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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B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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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l{p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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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rvf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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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E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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