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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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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t4f\0`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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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申报 M_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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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Q?[_<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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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m<+nai'  
J/2pS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f#b[KB^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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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KphEw[4/  
8#B;nyGD1I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th|Q NG  
:\RB ^3;  
  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s8kB  
#oY7v,x\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iV!!  
HEN9D/O=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Y8^T s  
{4*%\?c,n  
  【例题】下列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是( )。 -3 H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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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都有权申报 ? GW3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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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职工债权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N:%`9}2V  
Z ^S!w;eu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9Xf[<  
5P x_vtqP  
  D、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i(cfu6Q  
HrxEC)V6#  
  答案:AD j]^]p;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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