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QCn<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b"TjGE  
  ~b:Rd{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w^]6w\p  
 yS=oUE$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Q@bQ:e  
 Rar"B*b;$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8iekEG$H  
 not YeY7wR  
  一、破产原因 RN@ctRS  
 x|{IwA9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YZ+RWu9K  
 c5mZG
7-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ZNx$r]4nF  
 ]~\sA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hk-1y9QS  
 u!:z.RH8n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ByM[E$  
 *OyHHq|>q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e@#uxm  
 l{D'
uI[&  
  (一)申请的提出 )$,"u4  
 "kc/J*u-3  
  1、破产申请的情形: }@r{?8Ru  
 bb
d.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_a  
 9+keX{/c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mJM_2Ab  
 )IJQeC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Nb8}(6  
 B7"PIk
k;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d
=)Qj0  
 
]@Sj`J[fd  
  2、破产案件的管辖 : g.46dp4  
 
IVW1]y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6eokCc"o  
 5xOv Y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xGI, Lk+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