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522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and
 
发帖
178
学分
263
经验
0
精华
505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gLB(A\yG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c -m\|  
{_Wrs.a'8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0k5-S~_\  
_"ciHYHBQ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1>OlBp  
B=!!R]dxA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qwN9b/!  
>I|8yqbfm  
  一、破产原因 T@tsM|pI  
Zp> v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1o`1W4 Q  
`*3A7y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NMJkl-r8r  
n.&7lg^X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A$=ny6  
p L"{Uqi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k1<^Ept  
hBjU(}\3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dS ojq6M  
[( heE  
  (一)申请的提出 `qc"JB  
 u]Ku96!  
  1、破产申请的情形: He(65ciT<O  
Xg C^-A w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Y" H`+UV  
Q>,&@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gx.\H3y  
v>]g="5}8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bYb]8Z  
~.: { Ik]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a+E 8s7C/D  
s<zN`&t  
  2、破产案件的管辖 ?6CLUu|7n  
x/DV>Nfn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eG=. u  
itYoR-XJ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qWhW4$7x  
J\y^T3 Z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