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538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二节复习资料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wand
 
发帖
178
学分
263
经验
0
精华
505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3-0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h\4enu9[RL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L]E.TvM1*  
K.Y.K$NjP{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QsBC[7<jd-  
Bo; { QoB  
  二、我国旧破产法划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为促进对外开放与国际经贸发展,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 C6qGCzlG`  
EKUiX#p: M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mxl&Qr>Q;  
jd.w7.8  
  一、破产原因 = O|}R  
M63t4; 0A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可分两种情况:(P209) d wku6lCk  
@+sYwlA~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hX:yn:P~  
|(=b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n2Y a'YF  
Pk&$ #J_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A#gy[.Bb  
^nLk{<D35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bZ}T;!U?I  
zh5ovA%  
  (一)申请的提出 w& )ApfL  
}?*$AVs2q  
  1、破产申请的情形: G[]h1f!  
e 3TKg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CYdYa|  
_sQhDi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U:gvK 8n  
p3qKtMs0!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J I E0O`  
(8(P12l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eC_i]q&o|  
\)cbg#v  
  2、破产案件的管辖 Ah;`0H z;  
B;t{IYhq{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Z:w3;r  
|eksvO'~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Jm 1n|f  
TV K*l*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