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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的建议修订的征求意见稿(ED)。根据2003年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作出的修订,在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针对子公司和联营中的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选择权已被删除,且该决定在2011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中被沿用。在2011年的议程咨询中收到的利益相关方反馈意见导致IASB重新考虑了该项选择权,并发布了ED/2013/10《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修订)》(其建议恢复采用此项选择权),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4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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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M<R(W!&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公司法规定,应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计量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中的投资。因此,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有上述权益法规定的司法管辖区,需编制2套财务报表以同时满足IAS 27和当地法律的要求。同样地,如果某司法管辖区尚未改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有上述权益法规定,其有必要在过渡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后编制2套财务报表。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被视为不利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抑制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