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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近期收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幸福人寿存在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等多项违法行为。 fP V n;
据此,保监会对幸福人寿,以及时任幸福人寿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赵维民进行了处罚。 "L:4 7!8
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 U(9_&sL
保监会指出,幸福人寿利用假发票报销等行为,致使财务数据不真实: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通过虚假发票报销职工福利费;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高管人员福利津贴及员工补贴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涉及金额243万元;2010年12月,幸福人寿收到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75万元,未及时确认为收入。 Z Cjw)To(
除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幸福人寿还存在如下问题: #K6cBfqI
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及遗漏。幸福人寿2011年度、2012年1、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计算错误,同时未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赵维民,对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和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计算错误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y;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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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2010年12月,幸福人寿广东分公司违规购买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乾元———对公理财九期”理财产品。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赵维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r8 ZAS
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有543件团险保单的“保单生效日期”与报备产品条款的规定不符,涉及保费共计1835万元。同时,64件保费超过10万元的团体保单中约定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取消责任免除等内容,修改了经备案的保险产品责任,涉及保费2010万元。 {eV8h}KIl
此外,幸福人寿还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监事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职、未在犹豫期内进行保单回访等问题。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经幸福人寿批准,幸福人寿各分支机构团体年金业务通过协议退保形式多支付退保金194万元,涉及保单15件。幸福人寿李某等三位监事在未取得监事资格的情况下,实际履行监事职责。 s<)lC;#e
幸福人寿被罚39万 +l/v`=C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保监会对幸福人寿及赵维民作出处罚:其中,幸福人寿总计被罚款39万元、赵维民被保监会警告并罚款2万元。 7oWMjw\
保监会对幸福人寿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幸福人寿罚款15万元;对赵维民警告并罚款1万元。 kJp~'\b
对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保监会对幸福人寿罚款6万元;对赵维民警告并罚款1万元。 -~|{q)!F
对幸福人寿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保监会对幸福人寿罚款10万元。 avL_>7q
此外,幸福人寿还因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监事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职、未在犹豫期内进行保单回访的行为被罚8万元。 u;gO+)wqv
来源:财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