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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或迎来"紧箍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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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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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证监会草拟并公布了《关于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行为、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事务所整合行为作出规范,旨在提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质量,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h 'F\9t  
  通观整个《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其不仅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质量控制和内部治理机制提出了要求,而且还规范了对证券所的整合行为,尤其是在强化分支机构管理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pM^r8kIH  
  分所管理存严重问题 re `B fN  
  2010年,证监会发布公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总分所的一体化管理。总所应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等方面强化管理,真正做到实质性统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必须由总所统一承接,统一委派项目组成员和质量控制复核人,统一质量技术标准,统一出具报告。 Yc*Ex-s  
  就目前来看,证券所一般都是总所与分所共用一个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具有证券所只有40余家,但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所已达到数百家,不少证券所的分所承接了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_Zq2 <:  
  关于分所能否承担此类业务,曾有业界人士提出质疑,并对目前不少分所从事现场审计业务并由总所出具报告的情况表示担忧。 ^q uv`d  
  对此,某知名证券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合伙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按照法律规定,事务所分支机构不是法律主体,不担负法律责任,因而事务所分支机构出具需要证券期货类资格的业务报告,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 %z_PEqRj  
  然而,早在2008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四号》就指出,我国事务所重业务发展,轻质量控制,不少事务所为了扩大规模,对分所的管理存在严重不足,分所执业质量存在大量问题。部分事务所出现“庙越来越多,和尚越来越少”的现象。某些分所仅有几名注册会计师,却从事大量审计业务,恶性压价,低价竞争,执业质量堪忧,对审计市场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h xCt[G@  
  资深注册会计师、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关部门对证券所分所的监管存在诸多漏洞。 o y'GAc/  
  刘志耕认为,监管部门对证券所分所的监管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分所的监管检查有较大的随意性。如目前对总所采取的是三年必须检查一次的必查制度,而对其分所仅是抽取检查其中的一部分,很多分所很少甚至从未被检查过。二是对分所的监管仅仅是形式监管,不重视实质。 q i27:oJ  
  不过,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合伙人表示,事务所会对分所进行重点监管。他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对证劵期货审计业务的监管、罚则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属地监管机构有证监会派出机构、财政部派出机构(专员办)等,还有属地的行业自律组织,应该说监管机构是到位的,监管也是严格的。同时,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从外在需求和内在要求来说,也会将对于分支机构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 ^j1WF[GiSO  
  未一体化的分所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UJ &9rQ  
  证券所的分所往往是执业质量问题的重灾区,而很多执业质量问题正是由于分所未能遵循一体化管理要求而从事证券资格业务。 zoU-*Rs6  
  为加强对证券所分所的管理,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财政部、证监会定期对证券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未能保持一体化管理的分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建议分所审批机关撤回分所设立行政许可。 ,/qS1W(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合伙人表示,虽然证劵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这个牌照可以扩展事务所的业务领域,为事务所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相应地,事务所担负着非常重要的社会责任,一旦出现执业问题,会对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作为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机构———财政部、证监会,对于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提出要求是完全正确的,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也是在当前事务所合并的浪潮中,对于事务所的善意提示,意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快速发展。 -]?F  
  对此,刘志耕也认为,务必使分所真正做到在统一的品牌下规范运作,不能仅是形式上建立健全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协调统一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更要注意将各类一体化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大检查力度,而且更要开动脑筋,认真研究如何发现形形色色的“假一体化”或不完全、不规范的“一体化”的应对措施,务必确保分所在人事政策和财务制度等方面真正做到实质性统一。 o$=D`B  
  “所以,对于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事务所,我建议,分所审批机关撤回分所设立行政许可,对于证券所来说,多一个分所未必是好事,少一个分所未必是坏事。”刘志耕说。 F^v <z)x  
  证券所评估备案制度将进一步强化 .\?)O+J!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证券所的评估备案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所应当建立分支机构执行证券业务的评估制度,每年统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在每年1月15日前报财政部和证监会备案。对于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所应在其执行证券业务前按照前款要求进行评估和备案。 wV9[Jl\Z  
  实际上,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通知》要求,所有经过内部评估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均在要求报备的网站备案。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对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和规范。 lAM"l)Ij  
  在刘志耕看来,由证券所自己将评估结果上报财政部和证监会进行备案很有必要,但问题是如何设置评估内容?如何正确出具评估报告?如何真正、正确和合理利用评估报告?如何跟踪评估报告揭示的问题?这些问题比形式上的报备更为重要,所以,切忌仅是形式上的报备而实际上报备后却无人问津,这是以往很多报备的弊病。 f_&bwfbo  
  业界对公示分所客户名单和业务类型存争议 2[Ja|W\If  
  就目前来看,无论是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还是IPO审计中,出具报告的统一为证券所,并不显示是哪家分所进行审计的报告。对此,为了使公众更多了解证券所及其分所的相关信息,《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所应在网站首页公开披露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以及其上年度执行证券业务的客户名单和业务类型。 &D|wc4+  
  对此,有业界人士认为,此举虽然可使证券所的执业信息更加透明,但是否涉及到事务所的“内部秘密”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wjr1?c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合伙人表示同意上述看法。他认为,目前,因为出具报告的主体是事务所,同时具体承做相关业务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已经在报告中签字担负法律责任,不涉及分支机构的问题;当前,事务所应该弱化分支机构的概念,设立分所和开设一间办公室是一样的,人员、财务、业务等均是事务所内部的事情。 c%|18dV  
  但在刘志耕看来,不管是公开披露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还是披露其上年度执行证券业务的客户名单和业务类型,都不涉及“内部秘密”的问题。 &4%j   
  “证券事务所成立分支机构本身就属于分所成立时必须公示的信息,所以,不存在所谓‘内部秘密’的问题。而披露其上年度执行证券业务的客户名单和业务类型,由于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本身就属于必须对外公布的信息,所以,披露客户名单仅是将该分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客户名单做了个汇总,也不存在‘内部秘密’问题。至于披露业务类型的问题,表面上看,业务类型似乎涉及到技术能力问题,但由于仅是披露的业务类型,实际上不涉及具体的业务技术,更何况对一家事务所而言,其对外公布的所能从事的业务类型越多,这反而是对该事务所自身能力的一种宣传,所以,披露该信息反而对事务所有利。”刘志耕说。 5DHFxym'  
  短评 #_, l7q8U  
  近年来,相关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尤其是对于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更为重视。从总体上来说,对证券所管理日渐规范,但对证券所分所的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发出了为证券所戴上“紧箍咒”的信号,也对证券所一体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m 8Q[+_:$H  
  对此,笔者建议,证券所应坚决将不合格的分所拒之门外,建立分所必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除此以外,相关监管部门还应真正像《征求意见稿》要求的那样,加大对分所的监管检查和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建立分所必查制,使得检查常态化、正常化、规范化。 j>5D4}*]f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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