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684阅读
  • 0回复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3-11-22
E'| @hL-jn  
  日前,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行为、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举意在进一步规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行为,提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质量,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G"UM>.}d  
  业内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很及时,也很有针对性,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想良性健康发展、取信于社会,就必须通过严格而有效的监管和自律来维护业内成员的行为,尤其是有针对性地限制不当的机会主义行为。 MO7:ZYq  
  近几年来,在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过程中,的确有不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并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分支机构、实质上“绕道”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形。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形合而神不合”、合伙人“分灶吃饭”、一有被查的苗头立即转投他所以及业务跟随合伙人流动等情形,也屡见不鲜。 g. V6:>,  
  上述专家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凸显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有关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个人利益与品牌声誉之间的矛盾与分歧。 %1E:rw@  
  毫无疑问,这些情形会影响证券业务执业质量、损害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 [ugBVnma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首先将填补监管空白,会计师事务所今后将无法通过合并逃避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接受财政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调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和接受调查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不得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并且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同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定相关限定性条款等方式,对合伙人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予以规范。部分合伙人退伙的,不得携带业务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rQ0V3x1"Qx  
  为了提升监管力度,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分支机构执行证券业务的评估制度,每年统一进行评估。同时,评估结果经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在每年1月15日前报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J"b%~Gn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整合行为后应当完善治理机制,在统一的品牌下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协调统一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在人事政策和财务制度等方面做到实质统一。 *82f {t]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之后“貌合神离”、“分灶吃饭”的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