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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目前有多种筹措资金的渠道,包括向金融企业借款、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和向自然人借款等。借款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差异。笔者对不同借款对象的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并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针对借款税务处理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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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所得税处理 mEL<d,XhI
向金融企业借款 1L~y!il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