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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目前有多种筹措资金的渠道,包括向金融企业借款、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和向自然人借款等。借款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差异。笔者对不同借款对象的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并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针对借款税务处理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0&mo1 k_U
不同的所得税处理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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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企业借款 s:'M[xI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Nwr.mtvh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jL(=<R(~y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何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作出了解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又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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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然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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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有效、合法,不具有非法集资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an_qE}P
关联方涉税处理 ([R}s/)$
以上借贷双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准予扣除,且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N kCf
两种限制 H%t/-'U?
在计算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除了根据规定的贷款利率或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外,还要关注两方面因素的限制。 3~z4#8=
(一)关注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列明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同时规定,若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 ,d(F|5M:
例如,某海运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了新增船舶扩大运输,需向关联方借款6000万元(无其他借款)。年利率为10%,年息为600万元。若其不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即使该企业支付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税前扣除限额为400万元。 +0rMv
债权性投资比例为6000∶2000=3∶1; Gt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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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1-2÷3)=200(万元); XSyCT0f08
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为:600-200=400(万元)。 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