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
1.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1)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2)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三)关于责任认定的规定(考试中经常考的)
●连带责任
欺诈行为→连带责任(无赔偿顺序,无限额)
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情形: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补充责任
过失行为→补充责任(有赔偿顺序,有限额)
顺序:按被审计单位及其瑕疵出资的股东、事务所的顺序赔偿
限额:不实审计金额
●免责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主观过错;②实际损失的发生;③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违法。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1)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
我没错;别人的错;你的错(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2)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出资人抽逃资金;出资人补回资金。
●免责无效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减责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规定
●欺诈
在故意情况下,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限额。
●过失
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赔偿顺位以及赔偿限额详解:①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②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瑕疵出资股东)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③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审计金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示:
如果是验资业务,赔偿顺位为:被审计单位→出资人→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不是验资业务,赔偿顺位为: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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