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019阅读
  • 0回复

解读涉税票据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3-10-14
FMNT0  
  面对业务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涉税票据,如何避免税务风险,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何指导业务人员防范票据风险?请看本文的详细解答。 L#6!W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kpNg:2p  
  发票的分类 C4H$w:bVk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f]C`]qg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b2 5.CGF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RoLN#  
  申请开具发票所需资料 fuQk}OW{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M5pQ&yZy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W Yo>Md 8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I^O[k  
  4、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6F8TiR&  
  商品流通业申请发票所需资料 gCL?{oVU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9e2+5s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N,{V_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lK%)a +2  
  4、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F(DM$5z[  
  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dB|2  
  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SlAt$IJ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zb,YYE1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me+u"G9I;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m>{I>:sq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HrS-o=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C-sFTf7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Hwf/Gf[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I]rC<O6: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L}UrI&]V$: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DA,*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Ov~vK\  
  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 =v(&qh9Q2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044Q>Qz,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 *&`1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l[K o>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交送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c yH=LjgJf  
  规范发票管理,避免税收风险 a^eR~efdu@  
  近年来,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加大了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提出了: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接下来的两个国家税务总局便函:稽便函[2011]19号和稽便函[2011]31号,将发票的专项检查提到日程上来。 U7xKu75G1  
  企业如何避免发票风险?这一问题已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使得发票的规范管理再一次受到企业重视。笔者在税务服务过程中发现,很多发票不规范的问题都是人为产生的,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进而避免的。在此,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发票”)为例加以分析,如何做到规范发票管理。 cMoBYk  
  我们发现,公路运输发票经常存在着以下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存在着税收风险,在此加以提醒。 :/\KVz'fw}  
  1.项目填写不齐全,起运地和到达地不填写 5h [<!f=  
  很多企业账上的公路运输发票都存在起运地和到达地不填写的情况,甚至这些发票中多数都是地税机关代开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公路运输发票的很多内容都有明确的栏次去填写,而这两项找不到填写的地方,于是有很多开票企业认为麻烦而不去填写。根据《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所以应在备注栏中写明。另外,公路运输发票的代开票是去地税机关代开的,地税机关根本就不会去考虑国税机关要求抵扣的具体条件,于是不会主动在备注栏中去填写,而企业又认为是税务机关开出的发票肯定没问题。殊不知,国税和地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管谁。可依据《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这样就把风险留给了企业。冤呀! ^ ~kfo|  
  2.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没有明细清单 95.s,'0  
  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无法做到一一对应,需要明细清单来证明其真实性,这在《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也明确了此要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kIJ=]wU|v  
  但目前地税开票系统中并没有该清单样式,所以如果汇总到地税去代开发票,则取得发票的企业不要忘记向运输企业索取明细清单,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抵扣的要求设计清单样式,但该明细清单应能明确显示出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 <~hx ~"c  
  3.运费发票的信息与购货发票信息不对应 TdL/t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但目前企业经常存在运费发票与购货发票不相符的情况,这种情况包括名称不相符、数量不相符、甚至还有起运地和到达地不相符等情况。 nU23D@l  
  如购货发票上写的是“钢材”,但运输发票上写的是“货物”,属于名称不相符;购货发票上购入钢材500吨,但运输发票上写的是钢材600吨,属于数量不相符;购货发票上是从青岛某企业采购的钢材,运输发票上起运地是北京,则存在着起运地不相符的情况。 Ch'e'EmI  
  起运地不相符在现时情况中较常见,货物在流通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票款流向和实物流向分离的情况,也就是现在社会中有很多“商贸公司”,卖的只是信息而非实物。举例说明,A公司是青岛的一家企业,其与同是青岛的钢材销售公司B公司签订合同,买进钢材600吨,但B公司并没有钢材,于是B公司向济南的C公司购进钢材,济南的C公司也没有现货,又再向北京的D公司购进钢材。这样,票款流向是D卖给C,C卖给B,B再卖给A,但货物流向则是由北京的D公司直接运到青岛A公司。A公司取得的钢材销售发票是由青岛B公司开来,但运输发票的起运地是北京,由D公司委托运来,这样的运输发票则不符合192号文件的规定。从常理上来分析也会得出,A从青岛购入钢材,却支付了北京到青岛的运费,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4x&B^,53  
  这样,就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所承担的运费起运地是购货发票的地点,而不能为其他公司来承担运费。同时,在取得公路运输发票后,及时与运输合同、取得的购货发票及购销合同交叉核对,保证信息对应。 l{8t;!2t  
  4.开具发票的运输公司并未提供实质运输业务 f3SAK!V+s  
  目前从事公路运输的企业主要分两类,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拥有自己的车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自己开具;代开票纳税人没有自己的车辆,有挂靠的车辆,不能自己开具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另外还有一些代开票纳税人,不从事实质运输,只是提供服务,但也去税务机关代开公路运输发票给企业,这样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R,+"^:}  
  判断运输企业是否进行了实质运输,主要看其是否承担运输风险,是否由其来组织运输。曾见到一个运输合同这样规定:甲方为某企业,乙方为某运输公司,丙方为某个人,乙方负责收款并开票,具体由丙方来承运并承担运输的一切风险。从此合同上我们判断,乙方开具了公路运输发票但却没有进行实质运输,只是从事了中间服务,则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乙方未提供运输,所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X&gXhr#dL\  
  企业应对所签订运输合同加以规范,保证开具发票和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同时,也要考察承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判断代开票纳税人是否有挂靠车辆,是否提供了实质运输业务,避免上述税收风险。 BmFtRbR  
  5.应“一票结算”人为拆分为“代垫运费” TUX:[1~Nf[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可以看出,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以“两票结算”,既购货发票和运费发票分别由销售企业和承运企业开来,款项由销售企业统一代收。但目前有些销售公司借此做文章,本来既销售又提供运输,应该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其人为进行“筹划”,销售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部分以个人名义到税务机关去代开公路运输发票,从而少缴纳税款。 i;<K )5Z  
  曾见一个合同这样规定:销售钢材,到货价为5000元/吨,甲方和乙方按此金额进行结算,由乙方提供两类发票(增值税发票和税务代开的运费发票)。甲方实际上取得的是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某个人开具的运费发票,甲方按照代垫运费方式进行了税务处理,抵扣了进项税。简单来看,这种处理好像也符合“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但实质上分析,“代垫运费”要求的是开具运费发票的企业必须是承运企业,上述合同中能证明这一点吗? IN=l|Q$8f  
  如果开具运输发票的企业是承运企业,则上述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销售价格和运费价格,毕竟受益主体不同,不能不加区分笼统定价;应该明确乙方提供的是货物销售发票,同时承运企业提供公路运输发票。如果开具运输发票的企业非承运企业,则上述运输发票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不能抵扣进项税。 +HF*X~},i  
  公路运输发票存在着很多需要规范管理的地方,在此不一一列举。但这只是一个“点”,在各种发票管理的大“面”上,企业还需要多下功夫,不能只是表面上理解税收政策就可以,还应该把政策吃透用足,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来深入理解,避免由于发票管理不规范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