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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11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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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09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担保物权 nxh/&%  
第四节  担保物权 #:\+7mCF  
一、抵押 3d)+44G_)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u=O 5%.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CQuvbAo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_4jJxh=OB  
   S5pP"&I[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tv=FFfQ  
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jg(j~tQ  
   @n ;YF5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_8b>r1$  
(1)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5$"[gdt)T  
(2)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eUw;!Du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DIu72\  
   n$![b_)*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g}DKs_5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e|,N"zN  
   h9n<ped`A;  
4、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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