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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1mf|:2,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oy/#,R_n%
因此,企业雇佣实习生的工资与工资总额14%范围内的福利费支付应按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Ur]5AJ
2、我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lf3QM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i `q
因此,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发生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A!}j.s
3、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规定的? zg L0v5vk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3=5xE= `D
因此,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Z7>pz:,
4、企业12月份有一笔费用支出当时未取得发票,请问现在申报去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吗? 6a$=m3ic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D_mdX9-~
因此,您企业的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费用的有效凭证。 0wL-Ak#v
5、请问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吗? I.#V/{J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实的营业成本。 AT*J '37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z !2-U
6、现在准备成立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03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rN>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本法第三十四条后附的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e49F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b'F#Y9
因此,贵单位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您还可以查看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 r: Ij\YQ
7.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目前企业研究出来一批新产品并投入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但前期还是留下了金额较大的库存商品无法对外销售只能报废处理,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0*7N=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的规定: `P/7Mf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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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d\]s]}`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za$v I?ux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Q(x A,p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od\-o:bS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i~1bfl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N<XS-XB,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KA^r,Iw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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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WcE/(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6p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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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Pt[VQ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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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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