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rO,n~|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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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L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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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是指为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2)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3)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ar`}+2Q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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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国家,尚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刊登广告招揽业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刊登广告,主要有三条理由:(1)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2)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3)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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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 Q#4Og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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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D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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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执行业务时,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通过出版或散发的报纸或杂志做广告来谋求优势(外国到中国不行)。同样,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中国到外国也不行) !ZN"(0#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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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招揽 MG,?,1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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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qVo4V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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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vKSv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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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QK2Wc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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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t(- 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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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3.04T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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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Y}N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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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传 f{R/rb&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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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1)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2)具有高品位;(3)维护了职业尊严;(4)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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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和奖励 !~f!O"n)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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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任何委托或其他活动,或者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奖励应予以公布,而且其职业组织的会员身份也应被提及,这符合公众利益。然而,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牟取不正当利益。 }?%5Ae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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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求业务合作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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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媒体告知感兴趣的各方,正在寻求业务合作。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以一种可能被视为寻求业务合作的方式公开寻求转包工作。 4p/d>D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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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录 q6N6Q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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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被列入名录,只要名录本身或收录的内容不会合理地被认为是对名录上所列人员的推崇性广告。收录的内容应仅限于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职业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 _i1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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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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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编著书籍或撰写文章,可以列示其姓名、职业资格及所在组织的名称,但不得提及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内容有关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也应遵守同样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所说所写,不应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而应就所谈论的问题发表客观的专业看法。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确保其在公众面前的表现符合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