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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题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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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2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1.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  ) }B"kJNxV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g6nBu  
2.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对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可以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 SA}]ZK P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有产权转让中职工安置的问题。根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T8ZsuKio]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依据。    (  ) rJR"[TTJ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vZ|m3;X  
4.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  ) u dH7Q&"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有股东间接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cA_v*`YL  
5.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    ) 3{ `fT5]U  
【答案】√【解析】2008年教材新增内容。 "4I`.$F%O(  
6.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且该股份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可以采用事后报备的方式。    (    ) \+ K ^G  
【答案】×【解析】比例错误,应当将5%改为3%。 4F/Q0"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o #d mG  
7.国有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本5%的,由该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8v!vuO'  
【答案】×【解析】 (1)注意区分国有股东为控股还是参股;(2)在参股的情况下,再分析其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是否达到上市公司股本的5%,确定备案或审批。 B<+}_3.  
18.国有股东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 [<bfwTFsl  
【答案】×【解析】国有股东有书面报告的义务,上市公司对公众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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