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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百分比总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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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2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而非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qd3B>f  
2/3 )@Xdr0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n*D)RiW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l) VMF44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Sy>wA{y<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wr*A %:  
5、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第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第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_?Jm.nT  
过半数通过 -<&"geJA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I?-9%4 8iM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wlKpHd*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txr!3-Ne'!  
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ycw'>W3.*  
5、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Q8Usyc'3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hU G Iy(  
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vf{v  
8、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h)'n7Mw  
百分比 e5fJN )+a  
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biGaP#"0  
2、所有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X ?rJO~5  
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K r]!BI?z  
4、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t!Mg{&e[x  
5、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_?3<)l)RI  
6、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 ~`tc|Zu  
7、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XA9$n_| bw  
8、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按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v-G(bw3  
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则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甲提起诉讼。 -lSm:O@'  
10所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r4B7b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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