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9-26】 津汇发〔2008〕96号 'v6Rd)E\z
天津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V X211U.Q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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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办理。由于目前该系统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操作端口暂未开放,故近期验资询证业务仍延续现行操作流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网上操作的具体时间、流程等将另行通知。 Plm3vk=
二、凡涉及外国投资者资本出资、股权比例变动的验资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前,均应先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取得验资询证外资外汇登记回函后,方可出具验资报告。 dr'6N1B@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向外方投资者出让股权业务,中外方投资者之间资金交割必须经外汇局审批,并由标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股权转让外资外汇登记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凭《股权转让外资外汇登记表》,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pAkdX&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