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6-22】 [a>JG8[,t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n":]8}
自1996年“德阳验资诉讼”案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为了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自2001年5月起正式立项起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原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及民商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经过6年多的调研、论证,于2007年6月11日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还就该司法解释的发布配发了答记者问。 dI#8CO
该司法解释立足于既要保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健康发展空间,从而使审判实践能够正确妥当地认定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为此,在承继、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该司法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较新的规定:(1)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的法律地位;(4)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5)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6)明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7)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8)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9)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10)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 !LHzY(
其中,维护公众投资者和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验资业务,而且包括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规定的会计报表、企业合并、分立以及清算中的审计业务;(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统一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4)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故意情形以及事务所和分支机构关系方面。 #.\,y>`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充分考虑了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1)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的法律地位,为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奠定基础;(2)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防止滥诉;(3)认定过错责任的具体操作规则即过错认定指引,以便准确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4)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 `mq4WXO\
在该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中注协受最高法院委托,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并十余次提出书面意见,全力配合最高法院起草该司法解释的工作。 #q~3c;ec
附件一: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r7Q:l ?F2
附件二: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o/x5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 A<YZBR_
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Cdt,//xrz
法释[2007]12号 T4H oSe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PBAz`y2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pf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g6@N PQ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xw#.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RK~FT/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EMW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