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tlgvBRH>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H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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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x 4</\o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 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F:S>\wG,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 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r~,S{: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 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1<`7MN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N6[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