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01】 第一章 引 言 hr];!.Fv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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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8JY0]G6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JN/=x2n.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q@wD@_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s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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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要求 tpGT~Y(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2p&$bft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f]i"tqoI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e6taQz@}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BaQyn 6B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6Nb,Hh~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D\THe-Vtr
第三章 评估要求 `^[k8Z(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qKD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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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 q4p-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39f
(四)评估目的; Kzrd<h]`)
(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SZW_V6\t>
(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HS<Jp44
(七)评估基准日; 7Vy_Cec1
(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B/;>v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Dty([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AJ}FHym_ZQ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9nW`d+
(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 PRU&y/zZmG
(二)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 +bE{g@%@+
(三)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g.YGO
(四)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 ?(gha
(五)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V| V9.
(六)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d~(=6J
(七)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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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OWibmX
(九)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股权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以及以往的评估情况等; C7dq=(p&
(十)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 3*<@PXpK&
(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6;I"0b5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NVx>^5QV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序。 &)OI!^ (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g8.z?Ia#5Z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以下分析调整事项: )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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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8|zavH#P
(二)调整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 q~}oU5
(三)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yk/iO(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 nod&^%O"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 :f[ w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pwHNSafk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O:4u_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被评估企业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Zx ].[lc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c[ZrQJ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DujVV(+I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1Of(O!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S9!KI)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D;P=\i>9-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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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uZL]mwkj]
第四章 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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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C_N|o|dX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1}I_1j)
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IcSdS0@M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历史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和收益稳定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01@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