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2-09-05】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事务所来函询问的有关问题以书面方式予以了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复函,我会现通过“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专栏予以公布,供注册会计师参考。 X,&`WPA:S
附件: LMt0'Ml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 C"(_mW{@
有关问题的复函 3Sk5I%
一、在审计报告发出后,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了一些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原来提供的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修改后的资料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确保已经采取措施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有关的审计报告使用人。 zI(xSX@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前一次出具的审计报告撤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以免对报告使用人造成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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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原审计报告签署日至撤销日,如果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造成审计报告出现错误,报告使用人依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xq3RD
二OO二年九月五日 pz.Y=V\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