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08-18】 〖文号〗 (7G5y7wI"
〖发文单位〗 @54D<Lj
〖发布日期〗 `g&<7~\=A
财会〔2004〕7号 : uglv6
财政部 8o-*s+EY"&
2004-8-1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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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6u`E{$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oO-kO!59y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x8xSA*@k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G%w hOIFRq
第一章 总 则 j_VTa/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UUGwXq96i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 GpV"KVJJ/
本制度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A"8`5qa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4)lw>U
(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w:P$S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_6v|k}tW'Y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Np=IZnpt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的。 4i>sO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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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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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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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xVU8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不是很大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J fFOU!F\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期间的确定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VT[YhO#}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e#MEDjm/)g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u/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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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w~A{]s{4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ZMm6o
(一)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M}E0Msq_o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KiU/N$E
(三)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NW7ncB|
(四)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T)qn`%
(五)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C=&7V
(六)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j]\3>.
(七)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S3rN]!B+
(八)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_zq"<Q c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iO)FZ%?"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支出。 #gzY _)E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O`_!G`E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X#KC<BXw,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j3`#v3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核算办法。 .'QE o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zi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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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产 x#ub % t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9Ml^\|
第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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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B2\R#&X.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x9Veg4Z7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ns|)VX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Z%PBMa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x_&=IyU0j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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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恰当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些计价方法包括现行重置成本、现值等。 ?}4 =A&][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的,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该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kk_$j_0
第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VG|*&M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0F$;]zg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8zv=@`4@G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f;1DhAS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nA:\G":\y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acd8?>%[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5g9lO]WDI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Bq[SMuN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WqX#T
第一节 流动资产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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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kigq(a
第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6[g~p< 8n}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ve4 u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tmM8YN|
第二十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RPX_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Ml??B]C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KLqn`m`O;
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1<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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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qI-q%]l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1T(:bM_t`7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n<u- {`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F>DN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9GdQ$^m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VK! 3$;|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q:A{@kFq_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 H81y3
(二)在期末时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fA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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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WR'm<u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8SmtEV[b3
第二十三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被消耗,或者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pAwmQS\W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另外: &^WJ:BvA|^
1.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gQvDM
2.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uMW5F-~-+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2p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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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