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08-18】 〖文号〗 XV7Ex\D*
〖发文单位〗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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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wtI
财会〔2004〕7号 2@n{yYwy
财政部 Dzpq_F!;V
2004-8-18 lK?uXr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T^a&)aL%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fV+z%: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j"t(0m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n*R])=F@c
第一章 总 则 -P(efYk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ttaM.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 i^/T
本制度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MD}w Y><C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j8FIY'[
(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LYy72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P>y@kPi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m<<+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的。 Hck]aKI+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JinUV6cr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mxvp3t \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8 `v-<J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不是很大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v^sv<4*%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期间的确定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4ocZmj\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2D,;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HDz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