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9-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e#0C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h1`-=\7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zNH[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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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9H=D^J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 @? 4-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应考人员届时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复核结果。 v!(BS,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考办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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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s,>_kxuX
1.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表 [*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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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CX_@%m}e=
3.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o>x*_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