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3-20】 根据《注册
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天津市2006年度报考
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ee7#PE]} 一、报名条件
#rZF4>c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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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icd2JCw]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
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kL0[v 二、免试条件
Td!@i[6%H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及免试申请表两份,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z@=o<o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fL^+Qb}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
财务成本
管理、
经济法、
税法。
zadn`B#2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度《
考试大纲》中确定。
l!r2[T]I@7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h#_KO-#.[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3 !D(& 考试于2006年9月15日至17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1*r'V8 考试顺序如下:
8?p40x$m% 9月15日 下午2:00-5:00 审计
| %E\?-TK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3&H#LGoV$ 下午2:00-5:30 会计
bbGSh|u+P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m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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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名
I~:v X^%9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http://www.tjicpa.org.cn上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e}es (一)报名日期
:X1~ 2006年4月3日至4月20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星期六、星期日照常办公。
^ ]nnvvp (二)报名办法
8GRp1'\Hi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考务费40元,试卷费10元。
82w;}(! 2、已持有天津地区报名卡的考生报名时携带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在领取报名登记表后直接报名。(报名卡如丢失,需携带身份证办理补卡)。
4k}3^.# 3、未持有天津地区报名卡的考生(不包括丢卡的考生)必须本人报名,报名时须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
BGk>:Z` 4、报名人员须认真填写《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地区报名登记表》,经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资格后,方可报名并领取报名卡和《档案管理表》。(注:考生当年不得重复报名,否则报名系统自动取消报名资格)
<i~O0f] 5、报名卡用于记录报考人员各项报名信息,考生在每个考试年度的报名均需使用此卡;《档案管理表》用于领取准考证、网卡和考试用书,报名人员须认真核对该表上打印的各项内容,发现错误当场立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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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6、报考人员须持报名卡及《档案管理表》,按统一规定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
K7G|cZ/^ 7、不接待集体报名。
K})=&<M0 六、考试用书
N0Y$QWr_$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共5本),考生可自愿购买。我市考办组织发售工作。
6??o(ziK$ (二)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研组编写的辅导教材(共6本)。北京树人编写的辅导教材(共8本)供考生参考学习,考生可自愿购买。
Cxn<#Kf\-<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6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WCa>~dF>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
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
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
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
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
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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