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1-08-13】 财考[2001]12号 &'NQ)Dn
第一条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举办注册会计师考试,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BQ%8}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违纪、作弊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z3ZuC{
第三条对违纪、作弊行为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G1A$PR
第四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z&9DWH
第五条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二)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三)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Qk|( EFQ9
第六条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纪:(一)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的,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 Fr<P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