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1-08-13】 财考[2001]11号 2001年8月13日 ,k0r
第一章总则 !GK$[9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L,]=vba'$
第二章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EP6oKA
第四条全国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备用装袋两种。各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全国考办。第五条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一)试卷由全国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7天护送至各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二)各地方考办应于开考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三)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四)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1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各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4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第六条各地方考办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试卷入库、出库,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第七条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第八条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