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1-08-13】 财会[2001]第1053号 a;sZNUSn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H'.d'OE:I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其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H?m2|.
第三条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办工作。 -1:asM7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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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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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O1"!'Gk[!L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lA@I*_lj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lHU$A;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i`X{pEKP+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YL+W4ld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h2nyP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iRNnh
第六条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Z|a?J@CZm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46)v'?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