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7-10】 i]$/& /
津注协〔2006〕44号 L9Z\|L5
各会计师事务所: 8T523VI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40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近日天津市物价局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津价检〔2006〕172号)文件。根据文件要求, 2006年8月1日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各事务所应认真执行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将明码标价的公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并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KA/~q"N
二○○六年七月十日 y8.3tp